【来源: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】 2026年的第3个工作日,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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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| 从2022年126号到2025年134号:浅析药品监管逻辑升维,及其对

发布日期:2026-05-28 23:52 来源:雅杰顾问

【来源: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】

2026年的第3个工作日,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《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》(2025年第134号)。这并非一项孤立的新规落地,而是一道承前启后的关键界碑。它标志着跨越约五个年头、历经多轮征求意见与政策叠加的药品委托生产监管体系,完成了从强调“单方主体责任”到构筑“双方责任共同体”的战略性深化。这份公告首次以“受托生产”为名,系统性地将受托生产企业推至监管聚光灯下,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共同承担法定质量安全责任,从而补齐了监管闭环中最关键的一块拼图。

自2019年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全面确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MAH)制度以来,如何厘清并压实MAH与受托生产企业(CMO)在委托生产模式下的质量安全责任,成为药品监管领域持续探索与完善的核心议题。从2022年底的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2022年第126号),到2023年的《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》(2023年第132号),再到历经两轮征求意见、于2026年初正式出台的《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》(2025年第134号),国家药监局横跨五年时间,通过一系列递进式、互补性的政策文件,逐步构筑起一套权责清晰、衔接紧密、风险可控的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制度体系。这一演进过程,不仅标志着监管重心从单方面强调持有人责任向“持有人-受托企业”双主体责任并重的深刻转变,也折射出监管部门在鼓励产业创新、提升专业分工与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之间的精准平衡艺术。

一、 政策演进脉络:从“单核驱动”到“双核共治”的清晰轨迹

我国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管思路,清晰地呈现出一条从“强化MAH单一责任”到“同步夯实MAH与CMO双方责任”的演进路径。

奠基与聚焦(2022年):确立MAH的全面主体责任。 126号公告作为专门针对MAH的监管规定,其核心在于回应MAH制度落地后“持有人能否管得好”的关切。文件系统性地规定了MAH在机构人员、质量管理体系、供应商管理、变更控制、上市放行、药物警戒、年度报告等全链条中的具体要求,明确了MAH是药品质量安全的“第一责任人”。对于委托生产,其要求主要集中于MAH应对受托方进行评估、审核、监督,确保体系衔接。此时,监管的“聚光灯”主要打在MAH身上,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要求多隐含在MAH的监管责任之中。

深化与细化(2023年):强化MAH在委托生产中的管理深度。 132号公告在126号公告的基础上,针对委托生产这一特定场景进行了大幅细化。它显著提升了MAH在委托生产中的主动管理要求,特别是在高风险品种(无菌药品、中药注射剂、多组分生化药)方面,提出了人员资质经验、派驻监督、定期额外检验等具体措施。同时,该公告细化了许可审查流程,明确了跨省监管协作原则,并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受托方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合作前置条件。该公告可视为对MAH履行其委托生产管理责任的“操作手册”和“加强版指南”,但总体框架仍未脱离以MAH为监管主轴的范式。

平衡与完善(2024—2026年):首次系统性明确CMO的独立责任。 2024年11月和2025年5月的两次征求意见稿,以及最终定稿的134号公告,实现了监管视角的关键转换。文件名称从聚焦“持有人委托生产”变为强调“受托生产监督管理”,内容上首次用独立章节系统规定“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”。这绝非简单的视角转换,而是监管逻辑的深刻升级:认识到仅靠MAH的外部监督不足以完全控制生产现场风险,必须将CMO视为具备独立法律义务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关键责任主体,对其施以直接、明确的监管要求。134号公告与132号公告、126号公告共同构成了覆盖A类(自行生产MAH)、B类(委托生产MAH)、C类(受托生产企业)全部主体的监管闭环,标志着“双核共治”监管格局的正式成型。

二、 监管策略核心:构建全链条、穿透式、风险化的治理网络

纵观这一系列政策,监管策略的演进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:

责任界定从“协议约定”到“法定义务”的穿透。 早期制度下,CMO的义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MAH签订的《质量协议》。新监管体系通过134号公告等文件,将诸多关键要求上升为CMO的法定责任。例如,对MAH及产品的准入评估、技术转移中的具体职责、共线风险的主动评估与通报、变更中的配合与报告以及配合延伸检查等,不再仅仅是合同义务,而是必须遵守的监管规定。这确保了即便在商业协议约定不明或MAH监督不力的情况下,监管也能直接对CMO的生产合规性进行问责。

监管环节从“结果放行”到“过程耦合”的延伸。 监管关注点深入委托生产的起点和全过程。技术转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,134号公告详细规定了CMO在技术转移工作组、方案审核、验证确认、文件制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,确保知识传递的完整性和产品质量的初始一致性。质量体系衔接要求双方明确对接负责人、开放文件记录查阅权,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高效审核传递,旨在打破“信息孤岛”,实现质量管理活动的无缝耦合。共线生产与变更管理的强化,则要求CMO建立系统化的风险评估和主动通报机制,与MAH共同决策,防范系统性风险。

风险分级从“普适要求”到“精准施策”的细化。 政策对不同风险属性的产品、企业和情形实施了更精细化的监管。产品风险:对无菌药品、生物制品、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,在人员经验、双方生产经验、派驻监督、额外检验等方面设置了更严格的门槛。企业风险:针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受托方(132号公告),以及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情形(134号公告),设定了前置评估、额外检查或报告要求。情形风险:对于创新药、临床急需、短缺药等予以鼓励和条件豁免(如放宽无菌药品生产经验要求),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与产业导向。

监管工具从“传统检查”到“智慧协同”的升级。 在强化传统现场检查、延伸检查、抽检等手段的同时,政策显著鼓励信息化赋能。明确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全过程数据并与MAH实现数据交换的CMO,持有人可开展非现场审核,双方可简化留样安排。这既是对产业升级的引导,也提升了远程、实时监管的效能。同时,跨省监管协作机制被反复强调,要求信息共享、检查协同、结果互认,旨在破解委托生产跨区域带来的监管分割难题,构建全国统一的监管闭环。

三、 影响、挑战与未来展望

这一系列政策的密集出台与完善,将产生深远影响:

  • 对产业生态:提高了委托生产的专业门槛,推动CMO行业向更加专业化、规模化、高质量的方向整合,利好具备强大技术转移、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头部CDMO企业。同时,促使MAH更审慎地选择合作伙伴,从“价格导向”更多转向“质量与能力导向”。

  • 对主体责任:使MAH和CMO的责任边界在法律和监管层面都更加清晰。双方均需投入更多资源用于质量体系建设、人员培训、过程控制和沟通协调,“合作伙伴关系”的内涵从商业合作深化为质量共治。

  • 对监管效能:通过双主体追责、全过程覆盖、风险分级管理和信息化工具,监管的穿透力、精准度和效率有望得到系统性提升。

然而,挑战依然存在:

  • 执行成本:对双方企业,尤其是中小型企业,满足全链条精细化管理要求意味着显著的合规成本上升。

  • 能力匹配:MAH是否具备足够能力对CMO进行深度审核与监督,CMO是否具备所要求的系统化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,仍需在实践中检验。

  • 跨省协同:尽管机制已建立,但不同地区监管资源、理解和执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,高效无缝协同仍需磨合。

展望未来,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将在已搭建的“双核共治”框架下,进一步向“智慧监管”、“信用监管”和“国际协同”深化。利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强化风险预警,依托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管,并推动中国高质量CMO接受并通过国际权威机构(如WHO的WLA)检查,提升全球供应链地位,将是接下来的重要方向。这五年的政策演进,不仅构建了一套监管制度,更重塑了一种产业分工下的质量文化:药品质量,始于研发,成于生产,而保障这份质量的,是持有人与受托企业携手共担、不可推卸的沉甸甸的责任。

作者提示: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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源:健海观澜

编辑:谯英固

审核:赵燕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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